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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十一假期與中秋節(jié)連休,難得的8天長假更是上班族們長途旅游的好時機。在家千日好,出門時時難,旅游途中遇到困難和糾紛在所難免,南陽法院的法官們整理出一些典型的旅游糾紛案例,提前為大家補補課,以最大限度避免糾紛。
[案例]
路途中遇事故 旅行社客運公司共擔責
2014年5月,魏某按單位安排去外地參觀學習。該單位與某旅游公司簽訂了《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由旅游公司負責安排魏某等24人乘車參觀學習。返程途中,團隊所乘大巴不慎側翻,造成魏某等人受傷。后經鑒定大巴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涉案大巴車也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為索要高額治療費用,魏某將旅游公司、涉案的保險公司、大巴車所屬運輸公司告上法庭。該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魏某目前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43萬,保險公司在兩份保險的限額內賠償魏某65萬元,旅行社賠償魏某下余78萬元。
法官提醒
本案屬于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法律關系相對比較復雜,經常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魏某既可以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以人身遭受侵權造成傷害為由請求旅行社、大巴車司機、大巴車所屬的運輸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游客可選擇其中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服務不符合約定 旅行社賠償損失
2015年4月,周某與南陽市某旅游公司簽訂合同,雙方約定了海南雙臥八日游行程,周某向旅游公司支付費用4000元。在出游過程中,該旅游公司派無證導游跟團,因導游工作失誤和服務存在瑕疵,造成周某返程火車臥鋪變成了站票,致使周某在火車上無座長達二十個小時。同時由于該旅游公司拖欠海南旅行社費用,導致周某的身份證被扣海南,給周某此次旅行造成極大不便。為此,周某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經調解,旅行社賠償周某損失2000元。
本案雙方是旅游合同關系,旅行社作為服務提供方,應當提供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服務,本案中旅游公司未能提供合格導游、火車臥鋪票,還由于自身原因導致游客身份證被扣押,嚴重違約,應當賠償周某損失。
住宿酒店被割傷 旅行社和酒店共同擔責
2014年8月,南陽市臥龍區(qū)的胡某參加南陽市某旅行社組織的江蘇浙江七日游,途中旅行社安排胡某等人入住杭州某賓館,在胡某去衛(wèi)生間時被突然爆裂的衛(wèi)生間玻璃門劃傷右手割斷肌腱,胡某在杭州市經醫(yī)院急診,診斷為右手拇長伸肌斷裂、右手外傷,后胡某轉院至南陽繼續(xù)治療一個半月,花費醫(yī)藥費兩萬余元。
該旅行社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每人每次事故為2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向胡某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萬余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是旅游經營者,涉案酒店是旅游輔助服務者。旅行社和酒店均應當向游客提供安全舒適的住宿環(huán)境,本案中胡某因酒店玻璃門爆裂被割傷,旅行社和酒店均應當對胡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胡某既可以起訴旅行社,也可以將旅行社和酒店共同起訴。胡某僅起訴旅行社,是其在行使法律賦予的選擇權。因旅行社購買了旅行社責任保險,因此根據(jù)保險合同其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代為承擔。
服務項目不滿意 無合同依據(jù)不賠
李某與新婚妻子吳某打算到美國新婚旅游,與某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約定二人參加16天美國游,費用為26600元/人,出行安排以行程單為準。李某吳某支付了費用后,該旅行社向二人交付了出團通知和16天參考行程表。行程表中對酒店標準也進行了約定,之后二人按行程表約定的時間赴美開始旅游。旅途中所有行程均按照該旅行社行程表的安排進行了游覽。回國后二人認為旅行社在旅程中存在拼團行為,擅自要求其參加自費項目導致二人未能參加自選的旅游項目,且存在景點減少,伙食、住宿未達標,安排購物點等情況,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違約金兩萬元。本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二人訴訟請求。
本案中從補充合同的約定可以看出,李某和吳某二人同意旅行社在人數(shù)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拼團,二人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合同依據(jù)。關于旅行社要求其參加自費項目,景點減少,伙食、住宿未達標,安排購物點的理由,因雙方合同中缺乏明確約定,行程單中也缺少相應的約定,該項請求亦缺乏依據(jù),因此法院駁回了二人的訴訟請求。
自費項目出意外 旅游公司不擔責
2014年6月,南陽某藥業(yè)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國內旅游合同》。雙方約定藥業(yè)公司34人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堯山漂流加金絲峽三日旅游。旅行社向藥業(yè)公司提供了旅游行程單,高某也在旅游團隊之列。旅游途中旅行社按照約定時間和行程單行程組織團隊游覽景點,并就行程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做了警示說明。行程第二天在下山過程中,高某不想走樓梯下山,便擅自脫團參加了景區(qū)的自費滑道項目,在自費滑道滑行過程中高某意外脫離滑道受傷。該滑道活動不在旅行社行程單安排的活動項目之內。高某因左雙踝骨折、左踝三角韌帶斷裂住院治療一個半月,出院后高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高某訴訟請求。
本案中旅行社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服務,高某在旅游過程中擅自參加約定行程以外的自費游玩項目,其行為違反了雙方旅游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由于自費滑道活動系高某擅自參加,其自愿向滑道活動項目的經營者支付費用并接受其服務,雙方間形成了新的旅游服務合同。旅行社未安排該滑道項目,不是滑道項目中合同一方當事人,對高某在該項目中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高某主張旅行社賠償損失缺乏合同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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